会计记录中应当使用的词语应当是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共同的民族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语。首先,会计记录应该用中文书写。会计记录文本是正确核算和表达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数据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在会计数据中起辅助作用的会计记录文本也必须普及。在中国,汉语是官方语言,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必须用中文书写,这是法律规定的。第二,外国组织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语言。在中国,除了广泛使用汉语外,民族自治地方也使用民族语言,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使用外语。为了方便不同语种的用户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本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其他语种(国语或外语)。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三)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请求合理,在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2)设立会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聘任会计监督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制、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和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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