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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不允许广告使用哪些词语

2022-02-24 2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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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允许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4、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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