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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包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下列疾病的医疗广告不准发布,分别是: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风险提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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