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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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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在发表,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规定,利用网络发布广告,没有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在网页上以弹出等形式发表的广告,必须显着显示关闭标志,确保单击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解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企业广告中应该怎样正确使用法律用语?怎样规范企业广告中的法律用语?广告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因此,《广告法》在第3条和第4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要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新广告法细节严格到极限用语都有规定,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都将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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