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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2-07-29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绝对化用语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涉及顶级、极品被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工商广字〔1996〕380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两个批复作废,一些人因此认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限定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3个词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明确指出:“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因此,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并不仅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3个词。其次,工商办字〔2016〕98号中废止的工商广字〔1996〕380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两个批复,并不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对极品、顶级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意见有所改变。这几个词是否应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需要根据使用语境来确定。无论新、旧《广告法》,其中关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都不仅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唯一、极品、顶级等6个词。一个词语,只要其在具体使用语境中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意思,就可以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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