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后,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的出生、死亡、流产证明,以及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手续,由本人或者由企业办理,领取产妇津贴和偿还产妇医疗费用。
报销流程如下: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数的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汇总表.
二、由产妇女工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女职工和计划生育作业人员身份证(正本、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殖医疗证明复核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外科医务人员证明申请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申请表;
9、原材料,如出生医疗费账单,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摘要;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男职工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男性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女职工在孕期至分娩期间或者终止妊娠前,应当申请生育医疗费。
生育补助、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和不同地点生育医疗费用,应当在女工分娩或者终止妊娠后一年内申请;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手术前办理;
男性雇员假期津贴应在配偶出生后一年内适用。
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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