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诉讼代理;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遗嘱执行人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一)清点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二)保管遗产。遗产执行人应以善良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
(三)申请法院公告搜索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受遗赠人。
(四)清偿债权、交付遗赠物。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非经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的程序,不得对已知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即使在公示催告期限内亦是如此。
(五)移交遗产。在公告搜索继承人的期限内,有继承人出现,则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即应向其移交遗产,而债权是否清偿及遗赠是否交付,均在所不问,因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是继承人的义务,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仅因继承人有无不明而代为履行其义务而已。
(六)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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