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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