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证机构的名称发生改变的,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进行变更申请。
(一)、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二)、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三)、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二、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办理材料
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
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三、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办理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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