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平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变更请示。
2.股东大会决议。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重名证明。
二、四平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的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审批事项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金融服务办公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结果。
三、四平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法律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确定了由省金融办牵头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其中第十三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提出相关要求,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核,同意后下发批复。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吉金办字[2008]11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及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10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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