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姓名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未满18周岁时父母再婚而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或者属非婚生,因未满18周岁时父或母另组家庭而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或者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需要变更姓氏的;
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公民可以根据意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名字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厦门姓名变更受理依据节选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四)变更登记:姓氏(已满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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