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确定了由省金融办牵头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其中第十三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提出相关要求,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核,同意后下发批复。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吉金办字[2008]11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及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10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35号)。
二、吉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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