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用。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手续费,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3人以下每件20元;4-9人,30元/件;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累计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每件500元,3%收取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收取2%的费用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收取1%的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原告要求的金额为准;申请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原告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日内预缴办案费,预付款的数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除承担仲裁手续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费用:(一)举证责任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异地调查取证,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到其他地方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的差旅费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复制的费用向第三方申请鉴定、勘验、翻译、公告
(4)证人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助费,专家和翻译人员
前款规定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一)项、第(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助费标准收取;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交通费,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收取,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用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回仲裁的,仲裁费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职工确实难以支付仲裁费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者免收仲裁费:(一)无固定收入并因工伤要求医疗的伤残人员;(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三)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根据规定(4)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他人员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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