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在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嫌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公诉案件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公诉案件,它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在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嫌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属于公诉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不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
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公诉案件,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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