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颁布
时间:2023-06-10 15:46:06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日前由市政府颁布实施。为做好《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市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多次座谈、论证,并就草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共五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了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并规定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六个方面。二是明确界定机构职责。市房屋管理部门为本市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三是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要由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要进行公布。四是继续实施旧城区改建两轮征询。结合事前征询试点工作经验,具体分为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取得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改建;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不低于80%,具体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五是细化了征收补偿标准。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纳入,具体包括: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六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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