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我在上班途中被一违章客车撞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被定为六级伤残。10月当我再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辞退了。我因工负伤,落下残疾,还把工作丢了,请问公司有权辞退我吗?
公司没有权利将你辞退,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公司依法不能辞退你。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你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并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公司单方将你辞退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不能为你安排工作,也应当按月发给您伤残津贴;你也可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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