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程结算单拖欠薪资,如何依法维权?
时间:2023-09-30 12:00:09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包人应向其发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但法律上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跑路时,承包人仍需支付劳务工人的劳务费,然后承包人可找包工头返还已重复支付的部分。此外,代为诉讼情况下,承包人的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自己的劳务费,但建设单位应在欠付承包人的范围内支付,超出部分不支付。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包人应向其发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

当然,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跑路的情况下,承包人还是应当支付劳务工人的劳务费,然后承包人可以找包工头返还已经重复支付的部分。

还存在一种代为诉讼的情况,即如果承包人怠于也就是不主动地去要自己的工程款,那么承包人的分包人或者劳务分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直接主张自己的劳务费,当然建设单位尽在欠付承包人的范围内支付,超出部分是不支付的。

劳 务 公 司 或 包 工 头 跑 路 , 承 包 人 仍 需 支 付 工 人 劳 务 费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即使劳务人员没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用。所以,劳务人员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用。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但法律也存在特殊规定,如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跑路时,承包人仍需支付劳务工人的劳务费。如果承包人怠于要工程款,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自己的劳务费,但超出部分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因此,劳务人员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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