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如下:(1)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如下:。运输、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需要连续经营的从业人员;
2。地质资源勘查、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部分从业人员。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平衡的企业一线职工;
4。由于工作场所较长,需要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的工人;
5。保安人员和非生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2)不定期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同意提前实行年薪制的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3。高级经理、专职司机和秘书;
4。现场人员和销售人员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5。与工资挂钩的促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6。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其工作量与工资挂钩;7。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司机。(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劳动用工记录和职工名册制度,完善劳动考勤记录和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保障职工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五)实际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其所在岗位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不定时工作制,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须经劳务派遣单位批准后方可申请。(1)企业应当制定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天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2)按下列程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关于实施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请示;
2。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实施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和公示报告。
6。企业在实施期结束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
7。员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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