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证明同意改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因此,证明同意改姓,需要依法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获得相应机关的批准之后才能变更姓氏。
二、修改姓名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知,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若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选取姓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选取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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