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彭永生实习生袁丽霞)省劳动厅日前发出《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露天工作和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将享受每人每天6元—10元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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