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情形
检察院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是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是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最高检明确要求,要科学谋划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深入摸排案件线索;要办好诉前程序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要加大提起诉讼力度,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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