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申请支付令的基础条件:
a.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2.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a.劳动报酬已到履行期限,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c.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3.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依法缴纳申请费。
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按照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经济补偿金的协议,用人单位拖欠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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