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应该向农民提供哪些征地材料?政府需要向农民提供的征地文件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对被征收土地进行两次公告和一次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等内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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