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涉及之房产并不一定直接归属男方。
若双方曾经签订过相关书面协议,那么应依照这份协议来明确其处理方式;
反之,若并无任何书面协定,则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如果某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全额支付房款,且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话,此类情形下视作该方个人之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也不应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之范围。
其次,当某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全额支付房款,然而却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视为双方之共同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时就会出现无法通过协议达成共识的情况,因此法院将依法对此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对于在产权登记前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但实际上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此时在离婚环节中,该房产依然被赋予登记方所有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房产价值增长以及还款部分将被划分为共同财产,对于这一部分内容双方均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因此,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将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仅是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独立购置的房产,除非存在另行约定,否则均应当被视为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行为,从而构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同时,对于双方父母共同购得房产,全部款项已付,即便填写在单一方的名下,也应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
若是记入双方名字,而又未明确划分股权,则被视为双方共同持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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