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行为,保障国家与竞买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汕头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产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之拍卖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竞买土地使用权,最后由出价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国内的所有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商务关系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
第六条拍卖人提交拍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是规划要求明确,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拍卖人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应先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小组(以下简称拍卖出让小组),负责下列拍卖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编制拍卖出让文件资料,包括:
1、拍卖规则;
2、竞买报名表;
3、拍卖土地宗地图;
4、拍卖土地规划设计要点;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确定拍卖地块的底价。底价应不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确定参加拍卖竞买的条件、范围。
(四)向需参加竞买者提供拍卖文件资料。
(五)审查报名参加竞买者的资格,确定竞买人名单。
(六)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发放应价牌。
(七)组织和主持拍卖会。
第八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十五日提前发布拍卖通告,内容包括: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和规划建设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参加竞买应办的手续;
(三)拍卖的地点和日期;
(四)其他需要告知事项。
第九条凡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拍卖通告规定期限内向拍卖人索取拍卖文件资料,并报名参加竞买。报名时,应向拍卖人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一)竞买报名表。
(二)国内企业、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的资信、身份证明;境外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报名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报名参加竞买者的资格经拍卖人认可后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应按拍卖文件规定期限、金额、币别和支付方式向拍卖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由拍卖人统一制作的应价牌。
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竞得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竞得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不计息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由拍卖出让小组指定的主持拍卖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公布竞买人名单及编号。
(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有关拍卖注意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四)竞买应价方式是主持人每次叫价后,竞买人举应价牌应价;或在拍卖底价的基础上由竞买人竞相加价。手举应价牌时应高出头部、时间以主持人看到并喊出应价牌号码为限。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五)主持人在竞买人报价后,及时并重复报出竞买人的牌号及其报价。
(六)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由主持人连报三遍并满三分钟而无其他竞买人应价时,且最高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由主持人击槌表示成交,确认最后应价人为竞得人。
成交确认后,竞得人反悔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或竞买者有串通作弊行为时,主持人有权代表市政府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不予出让。
(七)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即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宣读和颁发《公证书》。
第十二条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首期地价款,剩余地价款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清。
第十三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不按规定期限同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交付地价款的,拍卖人有权解除合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该宗土地进行再拍卖;若再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其差额部分原竞得人应予补足。
第十四条竞得人交付全部地价款后三十天内,向拍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竞得人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该地块的专项经营权、企业工商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等手续。
第十六条竞得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设施,应按规划、城建、房管、环保、消防、劳动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竞得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足资金低限,完成项目开发或建设。
第十八条拍卖工作人员与竞买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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