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主动补救违法行为,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第二种情况是被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这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这些人并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行为的实施中起着很小的作用。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补救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举报和揭露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好当事人工作,使行政机关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四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新《环境保护法》特别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严厉的惩治措施。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拘留。企业项目未批先建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又拒不改正的,以及通过暗管、深井、渗坑、灌注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将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一方面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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