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步骤
(一)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收缴罚款时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二)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罚款的收缴时当场收缴
1、处罚执行罚款时进行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处罚执行罚款时进行当场收缴的程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天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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