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违法者有下形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重处罚:
1.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法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行为人多次违法不改的。
一、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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