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规定,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付,则视为产生严重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如果开放商对于交房事宜存在延迟现象,且经过购房者书面提出催促需求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销售和购买协议(合同),同时享有在满足相关法律程序限定的条件下,有权向开发商追索房价款项、相关利息以及因延期交房带来的其他损失。然而,若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开发商将无需对逾期交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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