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约莫三个月的时间,在购房者同开发商达成买卖合同时所签订的合约中,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便触发了合同中的逾期处理条款,显然违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事项。为了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此时的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申请。然而,逾期处理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局限性。即若开发商经由购房者催促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事宜,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退房权利。购房者可以通过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的方式,与对方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而在催告函发出后,若开发商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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