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引入了申请期限制度,以便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处理工伤案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同时,条例未规定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申请期限的情况。然而,超过1年,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处理工伤案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引入了申请期限制度,同时未规定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申请期限的情况。因此,超过1年,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出现特殊情形时,超过一年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超过1年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如果事故伤害发生已经超过1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即使事故伤害发生已经超过1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引入了申请期限制度,以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处理工伤案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即使事故伤害发生已经超过1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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