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孙萌(化名)于去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孙萌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孙萌找到单位索要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孙萌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孙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孙萌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孙萌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实,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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