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限过期,劳动者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3-07-17 14:53:43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并不能对劳动者受伤的性质进行判断,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无法证明劳动者是因工受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会将工伤认定书作为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关键证据,其不能依职权对劳动者受伤的性质进行直接判断,因此,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还能主张工伤赔付吗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不能主张工伤赔付。工伤职工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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