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大股东不同意,如何解决?
时间:2023-08-14 10:24:42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清算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给股东个人承担,同时也避免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偷偷转移剩余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想清算就清算,想不清算就不清算。只要具备了法定强制清算事由,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即使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清算,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股权转让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股权转让大股东不同意:

1、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尤其是通知形式;

2、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

3、聘请律师全程指导;

4、采取一定规避措施,实现股权的转让。

所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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