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不配合可以让不配合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1、协商。如果法人不配合变更,首先当然是能协商得尽可能的去协商,不然的话,他经手的很多事情都不给公司交代,很容易造成公司损失。所以先尽可能的去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法人心甘情愿的去配合。
2、免去其职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聘任产生的。如果说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我们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其职务。当然了,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免去旧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拟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召开完毕之后,相关股东签署,股东会决定书。
5、签署好股东会决定书之后,填写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申请表,新选举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6、写好相关申请表并签名之后,携带公司的相关证件去工商,申请变更股东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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