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洗钱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反洗钱法的新规定:
1、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要求客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和核对;
2、金融机构应执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出现在一定时间内超过规定交易金额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中心报告;
3、进行反洗钱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调查证明。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全文7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