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房二卖”,通常是指卖家在与某一位买家签署购买房屋的契约之后,不久又与其他买家签订相同房屋的买卖契约的行为。此种做法既构成了对约定义务的严重违反,亦涉及到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卖家在签署完首次购房合同时,便负有依照契约约定向买方交付房产的法定义务。倘若卖家未能遵守这一义务,擅自将房产转售予他人,无疑便是违背了契约条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此外,卖家的行为还可能对首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为卖家的再次出售行为使得首位购房者失去了获取该房产的机会,从而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因此同样构成了侵权行为。当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的问题时,可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维权途径:
首先,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原有的购房合同,即将房产交付于己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若卖家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后,若卖家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购房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购房者应尽可能地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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