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维权:一房二卖如何解决?
时间:2023-08-15 15:50:29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遭遇一房二卖,如果签订合同先与其它的买受人(这句话意思不明确),且合同有效,支付了房款的情形下,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不能取得房产,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购房者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一)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时,购房者要注意了,卖房者有可能是一房二卖。

(二)提存房屋产权证。

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卖房者持有。有些购房者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卖房者所有,为卖房者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购房者可要求卖房者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第三人处,待办理过户时,再从第三人处取出。

(三)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这样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再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

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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