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2015年9月,北京市民王女士想买学区房,通过网络看中张先生要出售的房屋。双方谈妥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350万元,因王女士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又担心凑齐全款后该房屋已卖给他人,双方约定王女士预先交付首付款7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齐,张配合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合同没多久,该地段房价上涨,张先生觉得房子价格卖低了,找王女士要求其补交30万元的购房款,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王女士不同意加价,赶紧筹集房款,11月初,王女士给张先生打电话称要交付余款,张先生却一直推脱不露面,自11月28日起,王女士就联系不到张先生了。
一周过去,王女士以为被骗,准备报警。这时张先生来电,称她没有按时付清余款,构成违约,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让王女士留下银行卡号,把70万元的首付款归还给她。
仲裁庭裁决购房者诉求获支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张先生而无法交付房款,据此,王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仲裁庭裁决,张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王女士剩余购房款后,积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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