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置房出现的一房多卖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向出卖人提出履约要求,要求其依据约定交付房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然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在知悉此事后的一年内及时请求法院或者专属的仲裁机构对相关合同进行撤销,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应承担不得高于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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