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开发商口头允诺的绿地是否有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由买受人专有使用,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
然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而无规划批准手续,则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但业主之间只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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