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引入大陆地区不过十多年的历史,相比于欧美国家甚至台湾地区,都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特许人对于管控特许经营体系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的特许经营合同,重视程度还相当不够,这就直接导致很多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过于粗疏,对被特许人合同终止后义务没有详尽的约定。正是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当出现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时,特许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也无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对特许人较为有利的诉讼或仲裁条款获得救济。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被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必须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有详尽的约定,但由于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没有到被特许人门店处实际察看,平时整个特许体系的巡视力度也不够,导致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不知道被特许人在继续使用其知识产权。当特许人终于发现这一情况时,距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日已经超过两年。此时,如果继续依据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提起违约之诉,将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胜诉。
(二)特许人的防范措施
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况时,虽然侵权之诉比违约之诉通常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但特许人也只能通过起诉原被特许人侵犯知识产权获得救济。虽然笔者承办过的大量案例最终为特许人做到了亡羊补牢,但此时特许人往往也付出了较大的诉讼成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笔者建议特许人在以下几点应加以重视:
1、特许人应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制作高度重视。由于本文是讨论侵权法律问题,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问题笔者在其它文章中有详述,在此就不全面展开说明。仅是针对本文涉及的部分,建议特许人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1)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多长时间(例如30日),被特许人必须在加盟店内停止使用所有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标识的物品。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合同中应约定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标识包括哪些方面(例如商标和其它Logo)。同时除了概述性条款外,尽量列举被特许人加盟店内可能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物品的种类。
(2)如果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加盟店的字号,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多长时间,被特许人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字号变更,不得继续使用原来的字号。
(3)特许经营合同中切勿遗忘设定针对合同终止后义务的违约金条款,否则发生争议时,即使原被特许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承担责任,特许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金也往往是比较有限的。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制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建议特许人应当充分利用外部资源,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负责合同的起草。虽然前期的投入可能稍大,但却能避免将来可能更多的法律成本支出。
2、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人务必要跟进原被特许人合同终止后义务的履行情况,尽可能到原加盟店进行实地确认。原加盟店是否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通过门店观察就能比较清楚地知悉了,至于原被特许人加盟店的字号是否完成变更,则到当地工商部门调取工商基本档案即可获知。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在绝大多数地区,工商基本档案的调取不需要律师执业证,特许企业的员工即可完成这一工作。
3、此外,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应当建立完善的门店巡查制度并切实贯彻实施。这无论是对加盟店运营的日常监督,还是确认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对合同终止后义务的履行,都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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