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
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其中,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
按 照 义 务 范 围 分 , 权 力 划 分 为 哪 些 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权力分工,按照不同的义务范围划分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立法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权,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为司法权,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为检察权。此外,还设有一些具有特定职能的机关,如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因此,根据义务范围的不同,权力的划分可以归纳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
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的不同,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则是对特定人或特定集体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如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权力分工,按照不同的义务范围划分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此外,还设有一些具有特定职能的机关,如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因此,权力的划分可以归纳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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