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分别由股东和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对于公司因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情况,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后清算组职权范围有以下规定:首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次,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并编制债务清单;接着,清算组成员应当将公司欠缴的税款和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分别转入公司股东清算账户和公司清算账户;最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办理清算案件受理手续。因此,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具有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职权,以及编制债务清单、将公司欠缴的税款和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转入公司股东清算账户和公司清算账户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上存在差异,但都具有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职权,以及编制债务清单、将公司欠缴的税款和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转入公司股东清算账户和公司清算账户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并开始清算。因此,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具有重要的职权,对于公司的清算和解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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