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版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伤残鉴定60日内作出结论
时间:2023-04-23 09:10:18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即日起,兰州市实行新修订的《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办法》明确规定,60日内对工伤病残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一般规定每季度做一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工伤,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工伤,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A

设立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及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上有关规定,设立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医疗期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以及鉴定结论的送达等日常工作。

B

伤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

《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申报。若用人单位不予申报时,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申报。县、区属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由县、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意见后上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须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报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病残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一般规定每季度做一次)。

新修《办法》还规定,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符合评残标准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两个等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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