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招用童工的行为有: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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