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三亚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舌坡椰林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文和,该局局长。
第三人三亚东方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机场东椰林路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毓,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23号金都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孙福生,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不服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三亚东方舟企业有限公司颁发三集房证字第426号《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该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锋
审判长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王筠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谈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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