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下列医疗意外状况,院方可以豁免责任:
(一)病患或其直系亲属未依照诊疗规范要求与医疗机构合作执行治疗程序;
但如医疗机构自身存在过错时,仍应负责落实相应赔偿责任。
(二)医护人员在救援濒临死亡的病患等紧急情况下已竭尽全力履行合理诊疗义务。
(三)由于当时所限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实施有效的治疗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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