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责任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合同中特殊约定,主合同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
二、担保责任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提供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担保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贷款担保责任有哪些
贷款的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才由担保人担责;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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