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很多,不同的网络犯罪类型产生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很难做到一言以蔽之。但结合我院的办案实际来说,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隐蔽性强。网络所提供的匿名性促使许多心怀不轨的之人更倾向于隐藏在暗处实施犯罪行为。一来不容易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远程操控即可完成犯罪行为,极大的降低了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二来犯罪得手后容易脱身,还可以通过各种高科技方式毁灭证据、阻碍侦查。这样一来网络犯罪这一形式自然比传统的犯罪方式更受“青睐”。
2、高额不法收益的诱惑。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及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使得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财产犯罪能产生巨额的不法收益,这自然就诱使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场所转移至虚拟的网络空间。因此,近几年来网络诈骗、盗窃的犯罪量之大令人震惊。
3、民众自我保护意识较低。网络上鱼龙混杂的信息让人眼花缭乱,很多民众遇事遇人不够清醒冷静,容易随意和盲目轻信他人,爱贪小便宜,被所谓的飞来横财冲昏头脑,正中犯罪嫌疑人的下怀。
4、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在网络时代中,信息的共享更为频繁和简单,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有关部门监管上的缺失再加上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和盗卖个人信息,使得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容易被他人非法利用,令人防不胜防。
5、犯罪的技术含量要求降低。以往的网络犯罪对于专业性操作技术的要求较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才能进行,因此网络犯罪的发案率不是很高。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计算机操作日益简化,即便是普通网民也能在网络上轻松完成大部分基础操作,这也就意味着犯罪门槛的降低,加速了网络犯罪的滋生。
二、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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